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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」全文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16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決議三讀通過,並經本府110年9月17日府行法一字第1102909435A號令公布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1/9/22
發文日期:2021/9/17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102909435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」全文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9屆第16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決議三讀通過,並經本府110年9月17日府行法一字第1102909435A號令公布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雲林縣議會110年8月25日雲議議教字第1100001710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送前開自治條例全文1份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(本府文化觀光處除外)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雲林縣議會、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(請協助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法制科
附件:
  • 令-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  • 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附表